昨天有同學提出一個問題:她去國外旅遊時想代購商品貼補旅費,在購物平台上PO出商品名稱銷售(無使用圖片),沒想到被國內代理商威脅說侵害商標權要求賠償!
當時老師提到一個「國際耗盡」原則,說代購的水很深,想多了解可以去上資策會的課。
聽得我一頭霧水,我常出國怎麼沒有遇過代購被代理商刁難的問題???(一定是因為代購業績太差 XD )
但是這件事太重要了,立馬做了功課並記錄下來,原來平行輸入與國外代購的眉角這麼多,代購可不能隨便買隨便賣的!
我在網路上搜尋資訊,發現台大開放式課程有一堂關於「商標權與品牌經營」的通識課,其中第八單元就是林佳瑩律師講授的平行輸入、代購與商標!(台大萬歲!我民法也是在這看免費的XD)
原則上允許真品平行輸入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根據商標法第36條第2項的規定,原則上允許真品平行輸入,一般將此稱為「第一次銷售原則」或「耗盡原則」,但還是要避免法條中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的但書。
智慧財產法院 103年民商上字第17民事判決:「所謂權利耗盡原則或首次銷售理論,係指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在市場上將附有商標之商品第一次銷售或流通時,即已取得報酬,故附有商標之商品由製造商、零售商至相關消費者之垂直轉售過程已存在商標之默示授權使用,故商標權已在商品第一次販賣時耗盡,當商品於市場繼續流通時,商標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商標權,商品購買人得自由使用或處分商品。」
課堂中林佳瑩律師舉出過往判例補充說明,避免法條的但書:
- 不可用到別人(代理商)的商標、文案或圖片
- 不可分裝銷售
- 不可改裝商品銷售
另外,朋友跟我分享著作權與商標權的差異,
參考永然智慧財產權中心《 淺談「真品平行輸入」與「權利耗盡」理論》的文章:
我國專利權與商標權均採行「國際耗盡」制度,側重公共利益之保護;而著作權則採行「國內耗盡」制度,側重權利人之保護。
《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
「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在永然智慧財產權中心的文章中舉例丁丁在國外買了五本原文書和十個包包,其中代購的書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並不合法:
原文小說屬於「著作」,因我國《著作權法》採行「國內耗盡」制度,因此原則上「著作真品平行輸入」是不合法的,但依據智財局函釋,「著作真品平行輸入」如「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時,則例外合法。
原則上「著作真品平行輸入」是不合法的,但「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時,則例外合法。
於是我得出了「書只能賣一本,包可以買十個」的謬論XD
雖然原則上允許真品平行輸入,但是還是盡量低調,避免代理商不開心找麻煩,屆時勞心勞力!以下為幾個國外代購的注意事項:
一. 最低限度使用原則:
如果銷售需要提及商標品牌,儘量維持最低限度使用原則,絕對不可盜用人家的圖片或文案!!!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二. 注意特殊管制:
部分商品是特殊管制,例如:藥品、醫療器材、保健食品、一般食品、化妝品 、菸、酒、環境用藥、動物用藥,不可任意輸入販售!
- 藥事法:廣告不可宣稱療效
藥物=藥品+醫療器材(藥事法第4條)
醫療器材不只是我們以為的那些,像是尋常的口罩和冰敷袋都被歸類為醫療器材,代購時應該適度了解規範,謹慎避免。
【醫療器材】〈醫療器材之分類分級品項〉:口罩、生理食鹽水、繃帶、保險套、衛生棉塞 、矯正鏡片(眼鏡)、隱形眼鏡及保存用品(保存盒、清潔錠片人溶液、熱消素盎等)、手杖(cane)與拐杖(crutch)、冰敷袋/熱敷袋etc.
其他的品項也要注意其他相關的法律規範,難怪有一句話說「江湖在走,法律要懂」啦。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 菸酒管理法
- 健康食品管理法
三. 繳稅問題
最後,如果生意經營得很好,也要考慮是否成立公司,合法報稅。
在國稅局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Q&A可以查詢到常見問題
最重要的是:
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愛注意喔!!!